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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亚定与付神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叶亚定,男,汉族。被告付神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亚定诉被告付神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叶亚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50元,按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叶亚定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雄财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