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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继军与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达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军,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达客运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31号原告唐继军,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达客运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1#莆田大厦13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7266-0。法定代表人刘兴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富平,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继军与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达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继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继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继军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