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冠荣与吴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冠荣,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杨冠荣,男。被告吴祥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冠荣诉被告吴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冠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冠荣负担。审 判 长 郑惠文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人民陪审员 张雪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