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征诉杨仁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杨仁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王征,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被告:杨仁波,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商银行大厦2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征与被告杨仁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征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征负担。审判员 钟会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