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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二初字第0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县宜州瑞和华庭项目经理部、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县宜州瑞和华庭项目经理部,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02080号原告郑某某,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电工,住义县。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诸阳街道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县宜州瑞和华庭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负责人孙培明,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赵某某,男,52岁,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高台子镇柳河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县宜州瑞和华庭项目经理部、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