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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杨某某、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杨某某,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商初字第687号原告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雪燕。被告杨某某,男。被告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孟祥华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王承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