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叶雅花与王太华、林秀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雅花,王太华,林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叶雅花,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王太华,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秀贞,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叶雅花与被执行人王太华、林秀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在协议履行期内暂时无法执结,宜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