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韩明与齐立峰、王当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齐立峰,王当柱,天津伯恩巴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韩明。被告齐立峰。被告王当柱。被告天津伯恩巴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展望路8号1门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诉被告齐立峰、王当柱、天津伯恩巴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