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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韩明与齐立峰、王当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齐立峰,王当柱,天津伯恩巴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韩明。被告齐立峰。被告王当柱。被告天津伯恩巴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展望路8号1门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诉被告齐立峰、王当柱、天津伯恩巴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