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彭开富与吴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富,吴晓平,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16号原告彭开富,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云燕,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晓平,户籍地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金润大厦14A。法定代表人杜欣。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