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花生与聂长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花生,聂长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204号原告王花生。被告聂长柱。原告王花生诉被告聂长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花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王花生负担。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