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民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花生与聂长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花生,聂长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204号原告王花生。被告聂长柱。原告王花生诉被告聂长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花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王花生负担。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