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高顺玉与安图县石门镇大盘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玉,安图县石门镇大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8号原告:高顺玉,现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池京烈(系高顺玉的儿子),现住龙井市。被告:安图县石门镇大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图县石门镇大盘村。负责人:金益德,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玉诉被告安图县石门镇大盘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高顺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顺玉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顺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高顺玉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