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甪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金岭与苏州翔源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赵金岭。委托代理人黄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翔源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羽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岭诉被告苏州翔源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岭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87元,由原告赵金岭负担。审 判 长 何 亚 平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司马小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望书 记 员 马 愔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