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礼全与范安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礼全,范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杜礼全,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渠县。被执行人范安禄,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杜礼全与被执行人范安禄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礼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安禄支付借款550000元本院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3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范安禄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两套予以轮候查封,现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杜礼全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杜礼全本次申请执行借款550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13000元。被执行人范安禄尚欠申请执行人杜礼全借款537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杜礼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