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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立保字第16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霞与裘宗镇、欧阳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霞,裘宗镇,欧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立保字第16号附1号申请人:李霞,女,汉族。被申请人:裘宗镇,男,汉族。被申请人:欧阳霞,女,汉族。申请人李霞与被申请人裘宗镇、欧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裘宗镇、欧阳霞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屋,保全金额60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屋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因案件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李霞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林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