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淑华与高臣、高林大豆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华,高臣,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高臣,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华与被执行人高臣、高林大豆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臣、高林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淑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鹤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