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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淑华与高臣、高林大豆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华,高臣,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高臣,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华与被执行人高臣、高林大豆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臣、高林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淑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鹤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