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重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钟冬根与谢斌兵、上高县百川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冬根,谢斌兵,上高县百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重字第00021号原告钟冬根,男,1960年12月22日生。被告谢斌兵,男,1969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四达,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高县百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塔山乡。法定代表人李耳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华敏,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冬根与被告谢斌兵、上高县百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2007)渝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百川公司返还原告钟冬根不当得利8万元,被告谢斌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百川公司、谢斌兵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余民一终字第02号判决撤销了(2007)渝民初字第00879号判决,驳回钟冬根的诉讼请求;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2008)余民一终字第02号民事判决及(2007)渝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冬根、被告谢斌兵委托代理人李四达、被告百川公司委托代理人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原钟冬根诉谢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结案,现我院已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且已作出判决。而本案原告对该涉案款项又再主张要求��告承担还款责任,违反“一事不二理”的原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冬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依法退回原告钟冬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东长人民陪审员 熊志勇人民陪审员 郭瑞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