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睿与杨育凯,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睿,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育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60号原告胡睿,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341号。法定代表人杨育凯。被告杨育凯,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胡睿与被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育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大全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睿的委托代理人赖永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育凯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睿诉称,2013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管、扣件、顶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截止2015年6月30日共计应支付原告租金436840元,被告已付租金、上下车费130000元,尚欠原告租金30684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尚有十字扣件1780套、直接扣件1534套、顶托159套、螺丝2311颗、顶托螺帽、286个、顶托底板45块未退还原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金306840元;退还原告十字扣件1780套、直接扣件1534套、顶托159套、螺丝2311个、顶托螺帽、286个、顶托底板45块,如不能退还,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计价赔偿原告;给付原告违约金90000元;2、未退还的材料从2015年7月1日起至退还清或赔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租金给付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到庭,无辩称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杨育凯未到庭,无辩称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以胡睿为甲方、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育凯为乙方签订了《钢管、扣件、顶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辅助材料使用。合同约定了各种材料的租金即:钢管0.018元/米.天、扣件0.01元/套.天、顶托0.04元/套.天;维修费即:钢管0.20元/米、扣件0.10元/套、顶托0.80元/套;租赁物资赔偿标准:钢管每米18元、十字扣件每套7元、直接扣件每套8元、顶托每套18元、T型栓每颗1元(螺丝)、螺帽每个3元、顶托底板每个5元等结算单价、方式和日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期限。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并约定了邓记良为乙方项目负责人、张主海为乙方提货人、杨育凯为乙方结算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截止2015年6月30日共计应支付原告租金等436840元,被告已付租金、上下车费130000元,尚欠原告租金30684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尚有十字扣件1780套、直接扣件1534套、顶托159套、螺丝2311颗、顶托螺帽、286个、顶托底板45块未退还原告。经原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前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钢管、扣件、顶托租赁合同》、发货单54张、收货单48张、结算单据22张、汇总表1张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钢管、扣件、顶托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被告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租金和退还原告的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二被告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给付租金、退还材料、不能退还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约定计价赔偿并计算租金至材料退还清或赔偿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所欠租金的金额,本院酌定支持60000元较为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育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胡睿租金306840元;二、被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育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胡睿十字扣件1780套、直接扣件1534套、顶托159套、螺丝2311个、定托螺帽286个、顶托底板45块;逾期不能退还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十字扣件每套7元、直接扣件每套8元、顶托每套18元、T型栓(螺丝)每颗1元、顶托螺帽每个3元、顶托底板每块5元计价赔偿原告;并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上述材料退还清或赔偿清之日止,按照钢管0.018元/米.天、扣件0.010元/套.天、顶托0.04元/套.天计算租金给付原告;三、被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育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胡睿违约金60000元;四、驳回原告胡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628元由原告胡睿负担628元,被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育凯负担6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交,待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