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廖凯举与李国良、杨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凯举,李国良,杨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18-1号原告廖凯举。被告李国良。被告杨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凯举与被告李国良、杨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凯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凯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凯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廖凯举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