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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建国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瀍行初字第29号原告刘建国,男,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陈学均,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委托代理人李超,副区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建国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涧西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辖字第131号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建国委托代理人陈学均,被告涧西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超、远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国向涧西区政府邮寄了2013年2月3日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原告所有的位于涧西区工农乡南村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拆迁公告。涧西区政府2013年3月1日作出答复并予以送达。原告刘建国诉称,原告系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因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整村改造项目,需对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公开该项目中涉及对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拆迁公告”。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3年3月1日作出了关于原告陈学均等14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中被告以原告要求公开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拆迁公告”两项政府信息,工农乡南村村委会已经以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了公开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原告对此不服,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对此作出了洛政复决字(2013)第19-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认为,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拆迁公告”两项政府信息,属被告应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以工农乡南村村委会已经以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了公开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上述两项政府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在征收拆迁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获得公平补偿安置权等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涧西区政府答辩称,1、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要求公开“涧西区工农乡南村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拆迁公告”的申请后,已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答辩人进行了答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答复职责,不存在被答辩人诉求的违法行为;2、对于南村的征收公告是由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被答辩人为了配合洛阳市政府对南村的征迁工作,针对涉及征迁的相关文件及公告已通过南村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大会方式进行了公开,不存在不予公开的事实。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原告刘建国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公开对刘建国位于涧西区工农乡南村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拆迁公告,要求被告以纸面形式提供。后原告将申请表邮寄给被告涧西区政府,2013年3月1日涧西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答复并予以送达,答复内容:“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拆迁公告”两项信息工农乡南村村委会已经以村民大会方式进行了公开。后原告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拆迁公告”,被告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与原告的申请不符,原告无法根据答复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被告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2013年3月1日就申请人刘建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给予原告刘建国答复。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献功审 判 员  马晓芬人民陪审员  姚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