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静与被告刘迪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4月其与被告相识,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生女孩刘甲某刘某甲。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孩刘甲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1350元由被告负担,至十八周岁止;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3日起诉刘某某离婚,2015年8月13日撤诉。原告王某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全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董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林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