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2007年1月2日生,学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法定代理人崔某(系徐仲元母亲),女,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徐某乙,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生,工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超(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