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刘夏夏、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刘夏夏,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鑫强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代表人:王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夏夏,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国,经理。被告:阜阳市鑫强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被告: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告刘夏夏、阜阳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鑫强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荣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