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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毕某甲与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36号原告:毕某甲。被告: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甲与被告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