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周雪娇与张松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娇,张松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周雪娇,女,汉族,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张松松,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娇与被告张松松、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特向法院请求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