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翠玲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玲,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07号原告黄翠玲。委托代理人仝金印、许岩(特别授权),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委托代理人邓洪志(特别授权),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翠玲与被告曲阜圣山老年公寓、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某乙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曲阜圣山老年公寓、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黄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仝金印,被告张伟的委托代理人邓洪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翠玲诉称,曲阜圣山老年公寓、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20日、8月1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曲阜圣山老年公寓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借期均为三个月,并由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曲阜圣山老年公寓、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伟自愿代替公司偿还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上述两笔借款由其本人偿还。现被告张伟也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上述借款,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金各5万元,分别自2014年7月20日、2014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张伟辩称,1、张伟与原告无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该笔借款偿还的责任。2、原借款人曲阜圣山老年公寓与担保人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立案侦查,同时该两单位法定代表人程某也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因此本笔基础借款关系涉嫌犯罪,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一、2014年7月20日、2014年8月14日的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据各两份。证明借款的金额、期限及借款担保的事实,原告已经实际交付款项。二、2014年12月9日张伟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该两份借款合同引发的欠款由张伟自愿归还,并且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张伟对上述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合同书可以证明,借款方为曲阜圣山老年公寓,担保方为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张伟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张伟不应当对本基础借款关系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二,根据欠条内容显示,无被告张伟本人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张伟作为该公司在圣山老年公寓兖州营业部的经理,其出具该欠条明显属于职务行为,其还款责任应当依据基础借款关系确定。在张伟在未使用该款项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了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的立案决定书一份,证明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立案侦查。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起诉的是张伟本人,该立案决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张伟原系曲阜圣山老年公寓兖州营业部经理,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曲阜圣山老年公寓与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都是程某。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程某也被网上通缉。原告称,被告张伟为了完成公司的吸收存款任务,找原告帮忙。原告对曲阜圣山老年公寓并不了解,不想借款给他们,是被告作出保证说公司还不了他来偿还,原告才答应了借款给曲阜圣山老年公寓的。2014年7月20日,原告出借5万元给曲阜圣山老年公寓。原告作为贷款方,曲阜圣山老年公寓作为借款方,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共同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LN××××129),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20日。合同后面附曲阜圣山老年公寓借据,证明收到所借款项。2014年8月14日,原告再次出借5万元,曲阜圣山老年公寓、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同样的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LN××××139),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14日。合同后面附借据。借款到期后,曲阜圣山老年公寓、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如期偿还借款,原告遂向被告张伟讨要。张伟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因合同号鲁兖LN201310129和鲁兖LN××××139欠黄翠玲现金壹拾万元整,2015春节前还本金伍万元整,到2015年5月1日前再还剩余本金伍万元整,提前清欠本欠条无效!注:鲁兖LN××××1295万元鲁兖LN2013101395万元欠款人:张伟。张伟没有如期偿还该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之所以出借该10万元给曲阜圣山老年公寓,是基于被告的口头连带责任担保。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该欠条应是口头保证合同的书面化。原告基于担保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济宁汇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但原告与曲阜圣山老年公寓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且被告对原告的承诺,是影响原告是否借款给曲阜圣山老年公寓的关键因素,因此,原告根据该欠条,要求被告张伟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欠条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偿还给原告黄翠玲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