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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4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培宁与李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培宁,李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009号原告宋培宁。被告李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培宁与被告李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培宁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培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培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