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5)17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俊、书记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小孩做百天宴需用酒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400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编造为小孩做百天宴需用酒的事实,在本市开发区王朝大酒店内收取被害人赵某某五箱二十年酿汾酒并承诺次日付款,后李某某将所收汾酒变卖用于个人挥霍,并关闭手机失去联系。被骗物品价值8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称:2014年12月4日李某某打电话要酒,做满月用,所以2014年12月5日送到王朝大酒店,10时30分我打电话他在酒店拿上酒,说做完满月酒给钱,到2014年12月6日下午15时打电话不接,价值是8400元。以上报案材料及陈述可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经过。2、发票一张可证实被骗物品价值。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可证实被害人送酒经过。4、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局分局刑警大队出具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归案经过:2015年1月2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来阳泉市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主动供述了其犯罪的事实。5、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局分局刑警大队出具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年龄状况。6、谅解书一份可证实退赃及谅解情况。7、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证实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可证实被骗金额。9、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小孩做百天宴需用酒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400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芬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人民陪审员 姜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