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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冯文珍与宣水军、陈红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水军,冯文珍,陈红军,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水军。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珍。委托代理人:何建红。原审被告:陈红军。原审被告:张青。上诉人宣水军为与被上诉人冯文珍、原审被告陈红军、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枫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春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蓉霞、黄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宣水军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冯文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宣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水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宣水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怡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