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文超与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超,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刘文超,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朱峰,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刘文超诉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文超诉称:2015年2月1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并约定2015年3月18日归还。到了约定的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仅于2015年3月31日偿还了3000元,后被告总是一拖再拖,以没有钱为由不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朱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朱峰向刘文超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于同年3月18日偿还。该款到期后经刘文超催要,朱峰于2015年3月31日向刘文超偿还0.3万元,下欠1.7万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峰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朱峰向刘文超偿还的0.3万元,应当从借款总额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峰偿还所借原告刘文超1.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朱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