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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辖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郝新民等与梁秀芳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新民,郝敬联,梁秀芳,郝瑞钿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新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敬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秀芳。原审被告:郝瑞钿。上诉人郝新民、郝敬联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确认之诉,不是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两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北郝居委会,本案应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定,被上诉人梁秀芳起诉请求确认遗嘱有效,系遗嘱继承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被继承人郝凤来死亡时的住所地及其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利津县境内,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丽萍审 判 员  张素云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