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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一×与陈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陈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566号原告陈一×。委托代理人李津红(原告之妻),天津市南华制鞋厂退休工人。被告陈二×。委托代理人郭琦(被告之妻),天津市冶金集团轧钢三厂友发钢铁公司化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诉被告陈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7元,减半收取2178.5元,由原告陈一×负担。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蕙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