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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广顺与XX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周广顺,男。被执行人XX龙,男。周广顺与XX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XX龙未自觉履行义务,周广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7641.8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XX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广顺支付案件款327641.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0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81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XX龙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多次派人前往XX龙家中寻找被执行人XX龙,一直未能找见其本人。XX龙早年丧母,与其父共同生活,居住在自有油毛毡简易房,其父系残疾人,靠轮椅行动,给他人修理自行车维持生计,不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致案件无法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按司法救助程序处理,并免收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周广顺同意对其司法救助50000了结此案,其余自愿放弃。现本院已给周广顺司法救助5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