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文莉与苏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莉,苏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946号原告胡文莉,女,48岁。被告苏兴莲,男,45岁。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文莉与被告苏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原告胡文莉送达立案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胡文莉在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胡文莉于2015年10月28日逾期未交纳其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胡文莉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照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初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为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