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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蹇家琼与王代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033号原告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陆虎,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原告蹇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家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雪莲、李首雄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陆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蹇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1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2月25日生育一子王某乙,1997年1月12日生育一女王某丙。2006年,双方购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196号2幢1单元1-5房屋一套。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无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原告离家外出务工,至今与被告无任何联系,原告曾于2012年2月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3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万法民初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蹇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蹇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15日,原告蹇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2月25日,原告蹇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生育一子王某乙,1997年1月12日,原告蹇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生育一女王某丙。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原告离家外出务工,至今与被告无任何联系,原告曾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4)万法民初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蹇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与原告仍无任何联系。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万法民初第01459号民事裁定书,因不是蹇某某本人行为,裁定驳回原告蹇某某的起诉。但至今双方仍无往来。以上事实,原告蹇某某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2014)万法民初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2013)万法民初第01459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原告离家外出务工,至今与被告无任何联系,原告曾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4)万法民初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蹇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至今与原告仍无任何联系,夫妻长年分居,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要求分割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196号2幢1单元1-5房屋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蹇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蹇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提交交纳上诉费的收据,逾期未上诉或未依法缴纳上诉费用或未获批准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无本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本判决不得作为当事人另行结婚的依据。审 判 长  吴家慧人民陪审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李首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敏书 记 员  黎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