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金昌与陈继南、黄仙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昌,陈继南,黄仙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29号原告:陈金昌。被告:陈继南。被告:黄仙芽。原告陈金昌与被告陈继南、黄仙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招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南、黄仙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昌起诉称:被告陈继南、黄仙芽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继南因需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由案外人叶连华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范围,并约定借款逾期没有归还的,由违约方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日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案外人叶连华代为偿付给原告15000元,剩余欠款经原告催讨未果。现原告陈金昌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继南、黄仙芽共同返还借款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陈金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二被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继南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陈金昌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日期,但约定逾期未还的违约责任,并由案外人叶连华对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保证范围的事实。被告陈继南、黄仙芽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递交给被告陈继南、黄仙芽,被告陈继南、黄仙芽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能够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陈继南、黄仙芽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继南因需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逾期未还的,由违约方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日期。同时原、被告及案外人叶连华约定,由叶连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务、利息、滞纳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等的费用。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案外人叶连华代为偿还本金15000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昌与被告陈继南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而原告已按约提供借款,故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陈继南应当按约返还借款。鉴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款。根据本案实际,应将起诉之日视为原告催告之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陈金昌基于合同约定,仅起诉要求被告陈继南履行主债务的,被告陈继南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仙芽作为被告陈继南的妻子,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南、黄仙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陈金昌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继南、黄仙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