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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昌柏与被告雷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柏,雷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336号原告谭昌柏,男,汉族,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雷震,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昌柏与被告雷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昌柏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昌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昌柏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