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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北雁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铸诚水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北雁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永铸诚水泥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承德北雁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韩冰,职务董事长。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铸诚水泥机械厂(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大杨庄村西。法定代表人乔贺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雁公司与被告丰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0元减半收取2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郝建朋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思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