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国与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国,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712-1号原告杨秀国。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会军,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巨怀,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国与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免交。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温秋鹏人民陪审员 汤双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