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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卜宁侠与李小刚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宁侠,李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卜宁侠,女,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小刚,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卜宁侠与被执行人李小刚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卜宁侠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刚给付赔偿款3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卜宁侠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军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