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掖生与被执行人王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掖生,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程掖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程掖生与被执行人王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掖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人程掖生借款11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8000元,剩余未履行案件款30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王东和申请执行人程掖生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东于2015年12月29日前将案件款3000元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陪审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