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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豪盟都盛纺织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豪盟都盛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福巨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汉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吴汉新,施玉娟,侯文涛,赵建芳,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城山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舰,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港镇双桥村15组。法定代表人吴汉新,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南通豪盟都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居委会4组。法定代表人王新,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福巨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夏四店村27组)。法定代表人赵建芳,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南通汉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589号电器市场99号。法定代表人吴汉新,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吴汉新。被申请人施玉娟。被申请人侯文涛。被申请人赵建芳。被申请人王新。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豪盟都盛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福巨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汉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吴汉新、施玉娟、侯文涛、赵建芳、王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豪盟都盛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福巨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汉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吴汉新、施玉娟、侯文涛、赵建芳、王新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