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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许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李夫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