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746号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出去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101.法定代表人廖嘉宁。被告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48元,由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帅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