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洪善虎与任宗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29-1号申请执行人:洪善虎,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任宗奇,男,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任宗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洪善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任宗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宗奇向申请执行人洪善虎履行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任宗奇至今未履行或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宗奇系信义玻璃控股有限公司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任宗奇在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工资收入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