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金金诉王晴晴、王汉标、邱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金,王晴晴,王汉标,邱玲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97号原告:王金金,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王晴晴,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王汉标,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晴晴父亲)。被告:邱玲,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晴晴母亲)。原告王金金诉被告王晴晴、王汉标、邱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