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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杰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367-3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杨辉。本院在执行张杰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杰以杨辉将8000.00元给付为由,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杨辉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