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杰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367-3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杨辉。本院在执行张杰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杰以杨辉将8000.00元给付为由,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杨辉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