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51号1-1401室。法定代表人妙少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濮新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西止马营48号5幢2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继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