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兵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兵,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石兵,男。被执行人李勇,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保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裁定书,对保靖县公路局向李勇、黄增翠发放的抚恤金72000元予以扣留,现被执行人李勇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期义务,申请人表示同意解除对李勇、黄增翠抚恤金的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勇、黄增翠在保靖县公路局抚恤金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龙 平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正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