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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丽军与吕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军,吕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23号原告刘丽军,女,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吕令江,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刘丽军与被告吕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军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已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丽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元,返还原告147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