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丽军与吕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军,吕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23号原告刘丽军,女,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吕令江,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刘丽军与被告吕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军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已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丽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元,返还原告147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