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3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永,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海川 来自